(2014)三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秀芬申请执行李纯华、罗智强共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芬,李纯华,罗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村民。委托代理人黄述良,三台县观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纯华,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村民。被执行人罗智强,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村民。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纯华、罗智强的银行存款128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红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乾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