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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文尧、俞桂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文尧,俞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文尧,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俞桂秀,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8日以被执行人陈文尧、俞桂秀于2006年9月结婚(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再婚前于1998年12月8日生育一女),于2007年9月27日生育一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的情形,于2012年5月16日生育第三孩(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文尧、俞桂秀征收社会抚养费56035元,限于2013年9月7日前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8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文尧、俞桂秀。送达后,被执行人陈文尧、俞桂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1日催告被执行人陈文尧、俞桂秀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文尧、俞桂秀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文尧、俞桂秀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56035元。三、被执行人陈文尧、俞桂秀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