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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刑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伍新辉强奸罪,伍新辉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1845号罪犯伍新辉,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冷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新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本次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伍新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伍新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伍新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伍新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新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贺冀平人民陪审员  付高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綦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