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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魏金龙与储百刚,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龙,储百刚,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魏金龙。被执行人储百刚。被执行人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洪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龙与被执行人储百刚、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36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3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4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审 判 员  卢玉玲助理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