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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宋建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建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3363号罪犯宋建芳,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0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建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2年2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宋建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宋建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建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建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葛锦峰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