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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园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园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丽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0号原告广州市园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1号之四东西边301房。法定代表人肖志民,经理。被告余丽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园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立案审查期内,原告广州市园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审查期内,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不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可作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园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