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仲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刘浪与太仓市若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浪,太仓市若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太仲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刘浪,男,1974年11月2日生,被申请人太仓市若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刘浪等人因与被申请人太仓市若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太仓市若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存款或财产一批(详见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