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高喜贞与魏金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喜贞,魏金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高喜贞,女,36岁,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卫东,系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魏金矿(又名位金矿),男,36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淮阳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原告高喜贞诉被告魏金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喜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被告魏金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农历7月3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于1998年农历12月2日生育长女位某甲;2000年9月4日生育次女位某乙;2001年农历1月19日生育男孩位某丙。双方在同居期间常生气吵架,不断分居,后被告因盗窃于2006年6月份被捕,并被判刑13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已经7年余。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原、被告办理的有结婚证,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也接受,但小孩不能分开,三个孩子暂时由原告抚养,等被告出狱后再商量小孩的抚养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7年农历7月3日举行婚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前期原、被告关系尚好,后时常生气。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12月2日生育长女位某甲,于2000年9月4日生育次女位某乙,于2001年农历1月19日生育男孩位某丙。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高喜贞的婚前个人财产自愿放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魏金矿表示同意与原告高喜贞离婚,三个孩子暂时由原告抚养,等被告出狱后再商量小孩的抚养问题,原告高喜贞同意。上述事实,有入狱通知书、户口本复印件、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前期虽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期时常生气。现原告高喜贞提出与被告魏金矿离婚,被告魏金矿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商定待被告出狱后再协商处理,本院准予。原告的个人财产自愿放弃,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喜贞与被告魏金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的三个子女暂由原告高喜贞抚养,待被告魏金矿出狱后双方再商定子女抚养事宜。三、原告高喜贞的个人财产自愿放弃,本院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喜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士林审判员 耿华光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守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