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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夏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浦刑初字第12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0时10分许,巡逻民警宋某某、张某某巡逻至本市打浦路585弄门口时,见牌照号为赣E9XX**宝马牌轿车上的被告人夏某神色慌张,遂上前盘问并呼叫增援警力。被告人夏某因近期曾吸食毒品,害怕因吸食毒品而遭受处罚,遂拒绝接受盘问,不顾轿车车门未关,即强行启动车辆,欲逃离现场,致执勤民警宋某某被车辆左侧车门撞倒受伤。之后,被告人夏某被增援执勤民警制服,抓获归案。经鉴定,民警宋某某外伤性右上肢擦挫伤等构成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倪某某、顾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案发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受伤民警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夏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秦玉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盼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