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徒宝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王树金与鲁竹龙、马风娣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金,鲁竹龙,马风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王树金,男,1954年11月生,汉族。被告鲁竹龙,男,1967年9月生,汉族。被告马风娣,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金诉被告鲁竹龙、马风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树金负担。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胥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