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宝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王树金与鲁竹龙、马风娣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金,鲁竹龙,马风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王树金,男,1954年11月生,汉族。被告鲁竹龙,男,1967年9月生,汉族。被告马风娣,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金诉被告鲁竹龙、马风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树金负担。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胥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