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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金文与单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文,卓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陈金文,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海健,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卓顺辉,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文与被告卓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文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文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