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广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金文与单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文,卓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陈金文,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海健,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卓顺辉,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文与被告卓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文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文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