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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刑执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潘文斗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文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16号罪犯潘文斗,男,1973年3月5日出生,苗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勤坡村古哨坝组,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施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文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1000元)。系累犯。2011年7月14日由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文斗在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获评“综合记功”;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文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