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3
案件名称
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先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先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302号申请人: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32498-2。法定代表人:孙成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爽,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先容。委托代理人:李小鲁,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奥陶公司)与被申请人谭先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12月16日进行了询问。申请人鑫奥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爽,被申请人谭先容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鲁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鑫奥陶公司诉称:谭先容因与鑫奥陶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渝仲字第516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一、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该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但仲裁庭在仲裁通知书中未明确告知适用简易程序;2、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但该案却于近一年的时间内才作出裁决,远远超过仲裁期限;3、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或者反请求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首次举证,并在首次开庭三日前完成全部举证。谭先容举示的证据系举证期限届满后举示,仲裁庭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严重违反举证规则;4、该系列案件在仲裁中共64件,仲裁庭对该64件案件合并审理,但仲裁庭对该64案提交证据规定不同要求,且未同时作出裁决,不符合合并审理、合并裁决的规定。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该系列案件中,大部分业主系通过银行贷款买房,按银行贷款规定及实际操作惯例,房产证办好后存放于银行,业主不可能实际取得房产证,故鑫奥陶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隐瞒了贷款买房的事实;2、业主因自行办理申请优惠缴税的相关手续,延后了鑫奥陶公司实际代缴税款的时间,业主对该事实也进行了隐瞒。三、适用法律错误。谭先容的房产证登记日期为2011年9月26日,仲裁裁决将鑫奥陶公司逾期办证的违约时间计算至2012年6月20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2)渝仲字第516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谭先容答辩称:1、仲裁庭是按照简易程序的规定组成的,双方对此都是清楚的,且均未提出异议;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于60日内审结,但该案系系列案件,仲裁庭有权经批准后延长;3、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逾期举示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采信,仲裁庭采信了逾期举示的证据并不代表程序违法;4、该系列案件虽经合并审理,但并无法律规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必须同时裁决;5、关于隐瞒证据的问题,鑫奥陶公司所称的实际上是隐瞒了相关事实,并非隐瞒证据,且如果这些事实依据的证据不应由谭先容承担举证责任,就不存在隐瞒证据的问题;6、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范围。经审查查明:谭先容因与鑫奥陶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鑫奥陶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30879.53元,违约金最终计算至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鑫奥陶公司承担仲裁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2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2)渝仲字第516号裁决书,裁决鑫奥陶公司向谭先容支付违约金,数额按每日万分之五以225398元为基数,计算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5月8日(谭先容缴纳相关税费之日)止。另查明:2012年10月1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载明:……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选指定书和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仲裁员黄硕秋为独任仲裁员。仲裁中,仲裁庭经批准三次延长审限,延长的时间分别为从2012年12月9日延长至2013年3月9日、从2013年3月10日延长至2013年5月10日、从2013年5月11日延长至2013年11月11日。仲裁中,谭先容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鲁向仲裁庭提交了《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以取证困难为由要求延长举证期限。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在本案中,鑫奥陶公司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该条规定的撤销情形,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对其申请理由综合评述如下:一、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因此,即使重庆仲裁委员会未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在向当事人发出的仲裁通知书中明确告知适用简易程序,亦属于仲裁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不足以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同时,该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在仲裁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已经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仲裁员黄硕秋为独任仲裁员”,且在庭审中亦由仲裁员一人独任审理,鑫奥陶公司参加了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因此,鑫奥陶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申请理由不成立。《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延长该期限。该案在仲裁中,仲裁庭经批准后曾三次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该案并未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审理期限,因此,鑫奥陶公司以仲裁庭超过仲裁期限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申请理由不成立。《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或者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首次举证,并在首次开庭三日前完成全部举证。逾期举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并告知当事人。该案在仲裁中,谭先容以举证困难为由要求延长举证期限,仲裁庭采信了谭先容逾期举示的证据,并不违反《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鑫奥陶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申请理由不成立。虽然仲裁庭对该系列案件合并审理,但各案均为独立案件,仲裁庭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裁决,并不违反法律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鑫奥陶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申请理由亦不成立。二、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本案中,鑫奥陶公司主张的业主贷款买房、自行办理申请优惠缴税的相关手续等均系事实问题,应由仲裁庭根据举证责任予以认定,不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情形,故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撤销情形,鑫奥陶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申请理由不成立。三、关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查范围仅应限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适用法律问题是否正确不属于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形之一,故鑫奥陶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误的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其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鑫奥陶公司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申请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晨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谭振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薇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