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经开民重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董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董海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重字第37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镇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负责人李志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艳芳,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成,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董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9.00元,减半收取即127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林峰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人民陪审员 李 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