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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法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长杰、刘长志、侯春财、刘海军、张树财、张兴隆、张兴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杰,刘长志,侯春财,刘海军,张树财,张兴隆,张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法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293900-4)。法定代表人杨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大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长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长志(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侯春财(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海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树财(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兴隆(公民身份号码:×××),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兴成(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长杰、刘长志、侯春财、刘海军、张树财、张兴隆、张兴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长杰、刘长志、侯春财、刘海军、张树财、张兴隆、张兴成给付借款本金497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1.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3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刘长杰自动履行了借款本金49700元,利息8239.85元,案件受理费521.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76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世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