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学兵与被告褚培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3号原告:林学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褚培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兵与被告褚培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林学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褚培明的财产在9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林学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褚培明的财产在9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依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