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郭芬兰与原审被告陈田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芬兰,陈田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袁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郭芬兰,女。原审被告:陈田平,男。原审原告郭芬兰与原审被告陈田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袁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财产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院 长 况柳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