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海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小旺请求海事强制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旺,李迎秋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海保字第5号请求人:张小旺,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杨如钢,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宝昌,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绥中。被请求人:李迎秋,系“辽葫渔25223”渔船主,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请求人声称因其所有的“冀秦渔00099”渔船与被请求人所有的“辽葫渔25223”渔船发生碰撞,被请求人将请求人的“冀秦渔00099”渔船强行扣押,为避免扩大经济损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李迎秋将强行扣押的“冀秦渔00099”渔船交付请求人。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张小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李迎秋将强行扣押的“冀秦渔00099”渔船交付请求人张小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汤 红审判员 王永伟审判员 陈铁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