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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慈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