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娥与久远畅通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02号原告冯娥。委托代理人毛国权,襄阳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久远畅通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久远畅通公司),住所地:襄阳国邦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王华强,久远畅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娥与被告久远畅通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久远畅通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娥撤回对被告襄阳久远畅通物流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冯娥负担。审判员 姚成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