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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某某;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合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 被执行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 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初字第1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置中。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尽快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初字第1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本金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刘汉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鄢隆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