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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冯锡洪与张新民、郑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锡洪,张新民,郑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1号之一原告冯锡洪,汉族,1974年0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新民,男,1966年0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郑雪花,女,1967年0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洪诉被告张新民、郑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新民、郑雪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三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罗佩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