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郭少荣与被执行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配套实业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少荣,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配套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郭少荣,住广东省深圳市X,身份证号码为X。被执行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配套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黄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钦,该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少荣与被执行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配套实业总公司(下称昆山工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2012)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为:一、昆山工业公司拖欠郭少荣本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5万元,计至2012年10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X元;二、昆山工业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表示认可,并自愿补偿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2月6日的利息X万元;三、昆山工业公司自愿将自有的位于深圳龙岗区X房屋(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号)一套以X元抵偿郭少荣的借款,过户税、费各自依法承担;四、昆山工业公司应在七日内配合郭少荣前往深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属其处分民事权利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郭少荣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