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洛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贾忠与莫银飞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莫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贾某。被告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贾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贾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