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民初��第8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赵国柱。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舒勤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文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