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保店镇刘大碗村829号。2013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1月22日由宁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津县看守所。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方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在宁津县保店镇刘大碗振东社区东驾驶挖掘机干活的魏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将魏某某从挖掘机上拉下殴打,后又将魏某某所开的挖掘机及控制面板砸坏。经宁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挖掘机玻璃及控制面板价值1942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砸挖掘机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魏某某、张甲等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山东省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在宁津县保店镇刘大碗振东社区东驾驶挖掘机干活的魏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将魏某某从挖掘机上拉下殴打,后又将魏某某所开的挖掘机及控制面板砸坏。经宁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挖掘机玻璃及控制面板价值19420元。另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之勇已达成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砸挖掘机(照片),证实了该挖掘机被砸的情况;2、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信息情况,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特征;3、宁津县公路局、宁津县人民政府文件,证实了该挖掘机施工地点的归属情况;4、协议书及收条,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之勇就财产损坏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完毕的情况;5、宁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了被砸的挖掘机损失价值为19420元的事实;6、宁津县中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宁津县公安局公(宁)伤(鉴)字(2013)141号鉴定文书,证实了刘某某、魏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7、宁津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的现场情况及位置;8、辨认笔录,证实了魏某某将殴打自己的小个子辨认出来为被告人刘某某,殴打自己的高个子未辨认出来的事实;9、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和魏某某打架及后来刘某某砸挖掘机的整个过程情况;10、证人张甲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在打架后回来砸挖掘机的过程情况;11、证人张乙的证言,证实了张乙看到被告人刘某某与魏晓魏打仗的事实;12、证人菅国瑞的证言,证实了其看到有人用东西投挖掘机的事实;13、证人张之勇的证言,证实了魏某某被人打了的事实;1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用砖头砸挖掘机的事实及过程情况;15、对被害人张之勇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害人张之勇收到被告人刘某某的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以及协议上的签名“张志勇”即挖掘机的车主“张之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姚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