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雪娓与深圳市鹏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12号原告李雪娓,住址。委托代理人郑震海,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法定代表人王景信,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宏方,住址,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饶莉,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红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震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宏方、饶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4年7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因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劳人仲案(2013)2178号”。在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深圳市劳动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但是原告并没有与被告签订过该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为被告伪造的证据。故,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姓名权,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暂时保留因被告侵犯其姓名权所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的诉讼权利。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销毁伪造的合同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涉案劳动合同系原告委托其当时同事汤某签名,实际上,原告在三年内从未提出过异议,且也履行该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四个要件,不构成侵犯原告姓名权,且未给原告造成影响,原告也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2、即便第三人构成侵犯姓名权,而被告是一家法人单位,不是自然人,对第三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根本不知情,既没有授意也不可能放任第三人侵权,原告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4年7月1日进入被告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分别为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两份劳动合同。原告实际在被告处工作至2012年7月底,同年8月,原告向被告请病假。2012年8月13日,被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将于2012年9月30日期满为由终止。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为深劳人仲案(2013)第2178号,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过程中,被告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原告否认上述劳动合同系其所签,原告对签订了该合同的有关经过不知情。被告主张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原告工作地点在西安,被告将劳动合同寄往西安,原告授权其当时的同事汤某代为签名,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姓名权,也对原告让他人代签名的行为不知情。证人汤某出庭作证,证言确认了被告的主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案中,即使被告辩称成立,原告的签名系原告本人委托他人所签,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经审查,导致合同由他人代签,被告的行为存在不当。但原、被告之间在前一个劳动合同结束后,原告仍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构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原告也对此一直未提出异议。被告的不当行为情节轻微,并未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损害后果,原告的社会评价也未因此而被降低,更未直接对原告造成不法侵害或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销毁伪造的合同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雪娓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4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