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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诉被告赵文武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淑莉,晁万广,王涛,赵文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493号原告魏淑莉,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原告晁万广,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原告王涛,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争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武,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学亮、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诉被告赵文武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文武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撤回对被告赵文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昊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