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高俊才与潘智健、徐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才,潘智健,徐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高俊才,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龙,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先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智健,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志成,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才诉被告潘智健、徐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高俊才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黄柏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艺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