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41号罪犯王孟,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大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孟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3年5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