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民一初字第14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爱柳、覃欢欢等与覃尚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柳,覃欢欢,覃文荣,莫秀凡,覃尚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1457-8号申请人罗爱柳。申请人覃欢欢。申请人覃文荣。申请人莫秀凡。被申请人覃尚超。本院受理原告罗爱柳、覃欢欢、覃文荣、莫秀凡诉被告南宁市汇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怀镇、覃连珍、韦柳微、韦柳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覃尚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1)江民一初字第1457-7号冻结被申请人覃尚超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西乡塘支行62×××41账户的银行存款126305.99元,冻结期限三个月。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该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覃尚超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西乡塘支行62×××41账户的银行存款126305.99元,冻结期限三个月,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绍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