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尹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尹相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789号原告王建国。被告尹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尹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尹相军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蒋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影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