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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树锋与被告景海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树锋,景海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罗树锋。被告景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树锋与被告景海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树锋撤回对被告景海滨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罗树锋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