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山法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廖平德、邓垚垚与罗邵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平德,邓某垚,罗邵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山法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廖平德。原告:邓某垚被告:罗邵玲。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平德、邓某垚诉被告罗邵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平德、邓某垚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平德、邓某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廖平德、邓某垚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国审 判 员 陶学和人民陪审员 周文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海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