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