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杨泽茂诉姚家道、吴亚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茂,姚家道,吴亚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87-1号原告:杨泽茂,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家道,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亚辉,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凤浦中路***号广交会大厦*楼*******单元,11楼1104单位元。负责人:陈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木仁,该公司员工。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东山紫园商务大厦*******************房。原告杨泽茂诉被告姚家道、吴亚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泽茂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泽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茂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杨泽茂负担。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燕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