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4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君斌。被告: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毅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