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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罗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9号原告:纪某某,男,生于2002年1月10日,汉族,住犍为县。法定代理人:纪凤琼,系纪某某之母,汉族,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卢建平,四川耀阳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莉,四川耀阳律师律师助理。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汉族,住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明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