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罗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9号原告:纪某某,男,生于2002年1月10日,汉族,住犍为县。法定代理人:纪凤琼,系纪某某之母,汉族,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卢建平,四川耀阳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莉,四川耀阳律师律师助理。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汉族,住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明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