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商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山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金山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563号原告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立明。委托代理人董运弟、田磊。被告烟台金山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山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