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大唐茗都宾馆文化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唐茗都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攸法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陈阳春,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尹毅,该队工会主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大唐茗都宾馆,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彭清明。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因被执行人大唐茗都宾馆未履行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明:2013年4月20日15时18分,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攸县城关镇大巷西路大唐茗都宾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酒店8507房间的电脑点击电影图标后可以点播15部涉嫌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节目。经核实15部片源复制在服务器硬盘内,客房电脑可以通过该酒店的局域网实现点播。申请执行人认为以上事实已违反了《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和第三十九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所查明被执行人大唐茗都宾馆下载或复制、传播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节目的事实清楚。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于2013年5月30日向大唐茗都宾馆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大唐茗都宾馆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的缴纳义务,2013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罚款20000元及2013年6月14日起至申请执行之日止按逾期每日罚款数3%加处的罚款1.9万元(加处罚金额按起止时间计算为10.5万元)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大唐茗都宾馆作出的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大唐茗都宾馆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20000元及19000万元加处罚的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大唐茗都宾馆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处以罚款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19000元的义务,共计39000元。案件执行费485元,由被执行人大唐茗都宾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爱云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雅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利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