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龙海丰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海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青山,该公司员工。被告:龙海丰,男,汉族,生于1998年6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海丰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