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才龙与被告成世发、被告钱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才龙,成世发,钱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开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关才龙,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维君,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世发,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钱桂花,女,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原告关才龙与被告成世发、被告钱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才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维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世发、被告钱桂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才龙诉称:被告成世发与被告钱桂花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起,成世发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其借款,其前后共借给成世发22万元,但成世发均未按约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成世发、钱桂花共同返还借款2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1年9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成世发、被告钱桂花均未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成世发与被告钱桂花(曾用名:钱桂英)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14日,成世发(乙方)与原告关才龙(甲方)达成借款协议一份,载明:“今借到甲方关才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做借款抵押条件,到2011年9月22日全部还清”,成世发、钱桂花、成文雄分别在“借款人”处、“妻子”处、“儿子”处签名;同年10月16日,成世发、钱桂花向关才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关才龙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013年7月2日,关才龙诉至本院。审理中,关才龙陈述其向成世发出借的22万元系由8笔借款组成,其另提交成世发于2010年5月10日、同年5月16日、同年5月30日、同年6月10日、同年7月10日、同年9月14日向其出具的6张借条及同年5月23日成世发向其妻子彭小丽出具的借条1张,7张借条合计借款金额为20万元。成世发、钱桂花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成世发、钱桂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关才龙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条,能够证明关才龙与被告成世发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的数额为22万元,现成世发未就借贷关系、款项交付等事宜进行抗辩,故成世发应当返还借款。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借款协议中载明20万元的借款于2011年9月22日还清,成世发逾期未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另,2010年10月16日的借款2万元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关才龙主张的此��借款的利息应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关才龙向成世发借款发生在成世发与被告钱桂花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钱桂花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成世发、钱桂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成世发、被告钱桂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关才龙借款2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1年9月23日起,2万元自2013年7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10元,由被告成世发、被告钱桂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吴婧丽代理审判员 周 明人民陪审员 张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