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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强与许允广、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许允广,刘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孟君。被告:许允广。被告:刘薇。原告李强诉被告许允广、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孟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允广、刘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起诉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被告许允广向原告借现金20万元,被告刘薇为被告许允广提供连带还款责任,逾期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每日1%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现金20万元交付于被告许允广,二被告当场书写收据与还款保证书,被告刘薇又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承诺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偿还。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被告许允广向原告借现金20万元,原告李强和被告许允广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逾期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每日1%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刘薇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现金20万元交付于被告许允广,二被告当场书写收据与还款保证书,被告刘薇又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承诺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李强与被告许允广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刘薇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原被告约定每日1%的违约金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许允广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刘薇为上述欠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许允广偿还原告李强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计算至该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刘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许允广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许允广、刘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相应的数额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张 苑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