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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方路路与赵立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路路,赵立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路路,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友爱村中心街**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娜,女,1990年6月5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义德利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友爱村中心街50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0********。上诉人方路路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方路路与赵立娜先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方文慧,2010年7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补领结婚证)。婚初感情尚可,双方和孩子与赵立娜父母一起生活。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彼此交流不畅,使矛盾加剧,方路路常在外居住。赵立娜现月收入1800元,方路路自诉其月收入4000元左右(赵立娜称方路路现已无工作)。赵立娜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其与方路路离婚;婚生女方文慧由赵立娜抚养,方路路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给付至女儿成年;案件受理费由方路路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方路路与赵立娜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产生矛盾,不能及时交流沟通,使矛盾加剧,感情失和。赵立娜要求离婚,方路路同意,原审法院应予准许。关于双方婚生女的抚养,考虑孩子尚小,且与赵立娜的父母在一起生活,赵立娜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孩子随赵立娜一起生活,优于方路路,故孩子宜随赵立娜一起生活,方路路按月支付抚育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方路路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根据方路路收入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要,给付的抚育费的数额以每月8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1、赵立娜与方路路自愿离婚,原审法院准许;2、双方婚生女方文慧随赵立娜一起生活,方路路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从2013年11月开始给付,至方文慧独立生活时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立娜负担50元,方路路负担50元。原审法院判决后,方路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将原审第二项抚育费改为300元;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立娜负担。被上诉人赵立娜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方路路与赵立娜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居住状况,以及婚生女一直与赵立娜父母生活的情况,判令其婚生女随赵立娜生活并无不妥,对此方路路亦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法院根据方路路自认的工资收入数额,以及婚生女生活需要,确定方路路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并无不妥。关于方路路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原审庭审中,赵立娜主张双方并无共同财产,对此方路路主张协商解决。对方路路与赵立娜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方路路可另行诉讼解决。对方路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方路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   晓   萱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录员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