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起忠与被告史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王起忠,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孙荣平,迁西县太平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进海,男,住迁西县。唐山市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史正祥,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起忠与被告史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起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起忠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起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树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