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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曹子健与薛迎迎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子健,薛迎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曹子健,男,200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第五中学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薛迎迎,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迎迎存款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