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文礼,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劳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雪飞,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礼,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雪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双方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一直在娘家住,每月只回来一两次,看完病后,她也一直在她娘家住。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被告何某某辩称,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我与被告相识1年半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也很好,和睦相处,对于原告提起离婚完全是迫于父母的压力。因为我在2011年查出患有子宫内膜癌,患该病不仅要花费大额的费用,还使我丧失了生育能力,终身不能生育。自从我被查出该病,原告父母便一心希望原告与我离婚,但我们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我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也多次照顾看护,所以,我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解除夫妻关系。我在2011年患子宫内膜癌后,因治疗向父亲及姐夫先后借款13万元,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还曾向我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该笔借款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当予以归还。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患有子宫内膜癌,现正在康复治疗。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近两年后举行婚礼,婚前感情基础不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生病期间原告积极予以治疗和照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芳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