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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唐丽艳,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2月2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潘景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晏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