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尹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93号原告尹某,烟台交通局工作人员。被告纪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长 彭进东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于泽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