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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尹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93号原告尹某,烟台交通局工作人员。被告纪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长  彭进东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于泽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