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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刑初字第125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女,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清市。诉讼代理人柯某某,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址福清市。诉讼代理人吴美艳,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清市。2013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诉讼代理人周伟督,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蔡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严明杰人民陪审员  钟昌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春霖 来自